携程与上海银行合伙入局,“银行+互联网企业”会是未来消费金融公司股东标配吗?(上海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条件,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9 16:06:17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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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月25日),在上交所上市的上海银行发布公告称,已经收到银监会批复,同意筹建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尚诚消费金融”)。

公告显示,尚诚消费金融注册资本10亿元,除了上海银行外,发起方还包括携程旅游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远益信投资有限公司、无锡长盈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其中,上海银行出资金额为3.8亿元,持股比例为38.0%。

资料显示,这是11月份以来,获准筹建或拟筹建的第四家消费金融公司。华夏银行11月19日公告称,拟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其中华夏银行出资2.55亿元,持股51%。11月14日,在香港上市的哈尔滨银行公告称,该行获得银监会批复,将筹建哈银消费金融公司。11月10日,新三板上市公司神州优车公告称,将与张家口银行共同筹建河北幸福消费金融公司。

第18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统计显示,尚诚消费金融成为第18家获得银监会批复进行筹建的消费金融公司,即持牌消费金融公司。2010年1月6日,中国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在此之后,获得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逐渐增多,到尚诚消费金融这里,已经是第18家。

已经获批的18家消费金融公司(截止2016年11月25日)

从获批准的时间上看,消费金融公司从2010年开始试点,2014年逐步放开,到2016年,进入一个较为密集的发牌期。

在政策上,2009年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批准首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2013年,银监会修订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新增10个城市参与试点,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并且降低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

BAT、京东等公司旗下都有消费金融业务,蚂蚁花呗、腾讯微粒贷、百度有钱花、京东白条等消费金融产品已经耳熟能详,但这些公司都没有消费金融牌照。也就是说,没有牌照也可以做消费金融,那申请牌照意义何在?

当然有好处,主要是资金来源上更加广泛,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股东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ABS等渠道融资,经营杠杆可以做到八九倍。没有牌照的公司只能通过股东投入、与银行合作、与P2P合作、发行ABS等渠道融资,资金来源相对有限。此外消费金融公司作为政府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直连央行征信系统,获取征信数据,辅助风控工作。

携程或借助尚诚消费金融发展旅游消费金融

引人关注的是,携程是尚诚消费金融的发起股东之一。目前OTA领域的大企业基本都在做互联网金融,包括携程、去哪儿、同程、驴妈妈都有互金业务的布局。

携程做金融已经很久,在2013年就推出了携程宝,是一种预付卡类产品。之后携程在2014年还推出了“程涨宝”理财,与携程的股价挂钩。除此之外携程有保险代销业务,销售旅游保险、意外险、健康险、财产险。2016年1月,携程成立携程金服业务板块,联合万事达卡推出的“携程万千赏”平台。5月,携程金服称,与JCB国际信用卡公司就“计划推出境外使用的支付创新产品”一事达成共识。

在旅游消费金融方面,资料显示,携程曾分别与中信银行、趣分期等公司合作推出过旅游分期服务,也曾与工行、招行等银行推出过联名信用卡。

此次作为股东参与发起尚诚消费金融,应该是携程进一步做大旅游消费金融的节奏。上海银行有金融经验,携程则可以贡献用户、累积的用户数据以及旅游消费场景。

“银行+互联网公司”或是未来消费金融公司股东的主要配置

从上文的表中看,早期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主要是银行、商业流通企业,银行可以提供金融经验,商业企业可以提供消费场景。“中行+百联集团”、“北京银行+利时集团+万达”、“兴业银行+泉州商业”、“苏宁+南京银行”、“湖北银行+武商集团”、“重庆百货+重庆银行”等搭配都是如此。

发展到现在,这样的特点依然存在,但“银行+互联网公司”的搭配越来越多了,在最近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中,银行依然是主要股东,拉卡拉入股了中邮消费金融,生意宝入股了杭银消费金融,携程入股了尚诚消费金融。

此外,拟成立但还未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中,58同城与长沙银行、通程控股拟共同发起设立“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神州优车与张家口银行、蓝鲸控股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河北幸福消费金融,也是“银行+互联网公司”的体现。

筹建中的哈尔滨银行表示,哈银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后,将打造全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模式。预计后续会引入互联网企业作为股东。

这种趋势比较好理解,银行作为股东很有必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这样的条件也只有银行等少数金融机构能符合。另外,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可以向消费金融公司输出金融运营经验。

互联网公司逐渐会成为消费金融公司股东标配,尤其是具有用户、场景、技术、数据资源等方面优势的互联网大企业,可以为消费金融公司导流,可以借助线上场景拓展业务,可以通过数据与技术优势来进行有效的获客和风控。

能缓解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困局吗?

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到现在,普遍面临规模难以做大、坏账率高、盈利困难等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很多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背景偏银行系,采用传统银行的运作模式,但消费金融本质上还是普惠金融。将一些较为高端用户的消费金融需求开发过后,如何将下沉客户群体,为普通用户提供服务,如何与野蛮生长的网贷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竞争,是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需要面对的问题。

“银行+互联网公司”的股东配置越来越多后,消费金融公司会越来越有互联网的元素,但能否改变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局面,也并不乐观。这取决于消费金融公司能否摆脱国企体制,以更市场化、互联网化的模式运营。银行依然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主发起人,可能很多消费金融公司还是会沿用传统金融的操作思路。股东之中,银行与互联网企业能否默契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也是比较关键的因素。银行与互联网企业因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思路不同而分手也不是没有可能出现。

此外,也不能高估互联网企业的作用。这取决于互联网企业的用户规模是否足够多,拥有的场景是否将用户转化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数据资源是否足够丰富以及有效,以及是否真正具备大数据技术能力。市场上真正具备这些实力等公司并不多,即使有,也不一定会为入股的消费金融公司持续投入这些资源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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