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呈现四大优化(小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5 15:36:40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 TAG :

    %E5%B0%8F%E5%BE%AE%E4%BC%81%E4%B8%9A%E7%A8%8E%E6%94%B6%E4%BC%98%E6%83%A0%E6%94%BF%E7%AD%96%E5%91%88%E7%8E%B0%E5%9B%9B%E5%A4%A7%E4%BC%98%E5%8C%96

2014年,为小微企业减税减负已成为管理部门重点工作之一。尤其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加、行业困境凸显之时,降低税收支出对于小微企业特别重要。

在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发布的中国《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指出,仅43.1%的参访企业表示享受到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近六成小微企业未享政策优惠。

而此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文件)适时出台,明确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系统完善优化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足见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

在此过程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变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笔者提醒小型微利企业,不断掌握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准确熟练地申报纳税,尽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化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此前,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是,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核定征收企业亦能享受。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优化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核准审批

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新一批共5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包括取消和下放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国家税务总局此前下发公告称,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用事先报批了,只要事后备案即可。把审批改为备案,促进小微企业应享尽享,企业受益面因此将扩大30%以上。小微所得税优惠无需审批,以取消“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审批事项为例,以往国家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常常因执行征管过程中的道道限制和门槛影响了效果。此次无疑是为政策落地扫清了障碍。

自财税〔2014〕34号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化三: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申报时即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第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第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第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为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申报操作便利。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公告,明确了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相应的填表说明。

按新的管理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等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次预缴申报表的修订,为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了申报操作便利。由于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较为复杂,并不是所有优惠政策都能够在季度预缴时享受优惠。税务总局将结合转变职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要求,对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地明确哪些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时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必须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为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优化四:预缴企业所得税未享减半征税,可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财税〔2014〕34号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为此,《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本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呈现四大优化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上一篇:上海高品质网站建设下一篇:

10 人围观 / 0 条评论 ↓快速评论↓

(必须)

(必须,保密)

阿狸1 阿狸2 阿狸3 阿狸4 阿狸5 阿狸6 阿狸7 阿狸8 阿狸9 阿狸10 阿狸11 阿狸12 阿狸13 阿狸14 阿狸15 阿狸16 阿狸17 阿狸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