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应利用好90日期限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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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税发[2005]68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当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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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国税发[2005]68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当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因为出口退税有按月退税的办法和结转下期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两种,其中,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采用后一种办法,这种办法对企业来说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但其90天的期限又存在一个筹划的空间。
【案例】某内资生产企业,2013年4月份的国内销售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人民(FOB),当期取得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并收齐2月1日~18日报关出口的退(免)税单证40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50万元,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的上期应退税额为50万元,免抵税额为80万元,在上期收齐1月1日~16日和1月17日~31日出口的退(免)税单证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收齐单证全部有001电子审核信息。
按税法规定,对经国税机关正式审批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要按7%和3%分别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该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上期”是指申报所属期3月份,“本期”是指申报所属期4月份,下同)。
1、在没有进行税收筹划的状态下
将在上期收齐的退税单证1000万元(400+600)在上期全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则:
(1)上期免抵退税及税费
上期免抵退税额=上期出口货物的人民币离岸价格(单证收齐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400+600)×13%=130(万元)
因上期有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上期免抵退税额130万元
则:上期应退税额=50万元
上期免抵税额=上期免抵退税额-上期应退税额=130-50=80(万元)
上期应缴城建税=80×7%=5.6(万元)
上期应缴教育费附加=80×3%=2.4(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及税费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500×17%=8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3%)=4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已退税额)]=85-[100-40+(50-50)]=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人民币离岸价格(单证收齐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400×13%=52(万元)
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52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52万元
当期应缴城建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税率=(25+52)×7%=5.39(万元)
当期应缴教育费附加=(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税率=(25+52)×3%=2.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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