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的这些“小事”可能承担法律责任(邻里之间,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8 05:22:02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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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常说:“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形象地道出了邻里之间融洽、和睦的重要性以及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亲近”关系。

关于邻里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然而,生活中一些事情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影响邻居生活,甚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①公共区域不可独占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为同一层的对门邻居,郭某住502号,张某住501号。2016年,张某对501号房屋进行装修,将自家原有的房门往公共通道处前移了约1米,并将两家的电闸往502号房处移动了约1米。郭某认为,张某在装修过程中私自将防盗门外挪占用楼道公共区域且与原告家房门距离过紧,影响通行方便和安全,私改电表导致多次跳闸。为此,郭某找物业解决,物业表明挪门、挪电表为违规,应恢复原状,但张某拒绝改动。故郭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将501号房门和电表恢复原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自己家的装修只是按照本楼相似的情况改动,并未给郭某的生活和出行造成影响。

经法院现场勘察,张某所住501号房屋紧靠楼梯,张某装修时将楼梯下方的公共区域改至自家门内,改动后,两家的房门距离为1.1米,且两家的防盗门均为外开,经改动后的电闸靠近502号房屋。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将501号房屋的房门及电表恢复至原来的状态。

【法律提示】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违章改建、加建等改变建筑物原有结构,侵占建筑物共有部分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本案中,张某装修时未经郭某同意,改建了501号房门,侵占了建筑物公有部分,且改动后两家房门距离过小,对郭某出行造成影响。且改建房门及私改电表的行为亦不符合相关管理规约,故张某应当恢复原状。

因此,建议大家在装修房屋时,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擅自更改房门设计规范,要考虑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问题以及建筑物的安全,不要为了自我方便给他人造成困扰。

案例②装修需谨慎结构不可随意改

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为楼上楼下的邻居,李某住301号,夏某住401号。夏某对401号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夏某将厨房烟道结构改变,并将原有外观为方形的排烟管道改造成圆柱形。期间,李某向小区居委会反映,要求夏某恢复原状。经居委会工作人员沟通,双方未达成调解。李某认为,夏某将公共烟道拆除,改变烟道结构,影响自己的排烟排气,故诉至法院,要求夏某将401号房屋的烟道恢复原状。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夏某表示涉案房屋楼栋是25年以上的老楼,401号房屋在装修中将烟道做了改动,但烟道没有掐断,照常有通气能力,且整个小区有很多类似的情况。

法院至现场勘验发现:夏某将原有烟道拆除,采用PC管代替,该PC管道口径要小于原烟道口径。诉讼中,法院向双方释明后,双方均不申请对楼上改动后的烟道的排气能力是否与原公共烟道排气能力相当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工作人员向专业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后咨询,对方答复称,经改造后排烟管道面积缩小,无论材质如何,会对楼下排烟排气造成一定影响。

法院判决夏某将401号房屋的公共烟道恢复原状。

被告夏某未经原告李某允许,将自家房屋的原有烟道拆除,改造后的排烟管道会对楼下排烟排气造成一定影响,给相邻方生活带来妨碍,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烟道作为涉及整栋楼住户权益的问题,切不可因自家使用方便而擅自作出改动,极易造成其他住户的使用不便,造成他人损失。

法官释法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亦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常见的因相邻权利引发的邻里纠纷一般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大多集中于以下几类:

一是因装修改变室内管线水管铺设,使原有设计改变,造成水管破裂漏水或者排水不畅,给楼上楼下邻居带来不便,同时也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如因漏水或排水不畅使室内装修、家具、地板被损毁而被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

二是因阳台外扩、门窗加护栏等,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被要求恢复原状的。

三是因户门改造、电表走线等占用公共通道后,给相邻方造成不便而被要求恢复原状的。

上述情况看似平常,但实际在履行过程中总是面临不小阻碍,毕竟每个人在房屋的装修、改造过程中都耗费了不少的精力和财力,恢复原状所耗精力不亚于重新改造一回。

因此,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建议大家对改变结构及管线铺设持绝对谨慎的态度,尽量不要修改,即使改动,也要做好科学的设计,将风险降到最小,相应的设计方案需在物业处备案,对涉及相邻方的部分征得邻居的同意,并且避免占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

尽管不少邻里争议选择通过法院诉讼以判决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方式解决问题,但笔者仍希望大家在遇到涉及邻里权益的情况时,一是多考虑自身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加强自我监督和规范,切不可认为自家的装修、改造就能由自己随意发挥;二是多为他人的权益进行考虑,转变角度思考,如遇纠纷,应各持宽容态度,积极与对方协商,加强沟通,协商不成可找居委会调解,或者向物业寻求可解决的方法。(文中图片来自网络供稿:石景山法院王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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