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期限设定不当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营业执照期限,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5 12:28:56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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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立 无讼法务特约作者

营业期限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正因为如此,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经办人需要填写拟设立公司的营业期限。此外在营业执照上也会注明公司的营业期限。但是对于营业期限所涉的法律风险很多股东,甚至法律人往往并不特别重视。

本文所述的营业期限所涉法律风险主要针对两人以上股东持股公司所涉的营业期限法律风险。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继续经营,所以此方面涉及的法律风险并不大,因此不属本文讨论的对象。

一、公司营业期限所涉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营业期限期限届满可以产生两种法律效力:1、可以成为部分股东向公司转让股权的合法事由;2、与公司解散息息相关。下面分别阐述营业期限对上述两项事务中的法律意义。下面分别就上述法律效力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阐述。

(一)营业期限设置不当对公司回购股权的负面作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营业期限届满并不能成为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合法理由。

如果公司章程设置的营业期限较为适当,在营业期限届满时,即便其他股东同意公司继续存续,其他股东不愿意继续经营该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以通过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是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较长的情况下,股东将无法通过这一条款行使该项权利。此外,对于项目周期较长的业务,为防止部分股东中途退出,如果设置较短的经营期限显然也容易导致其运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退出对与其他股东的合作。此种退出行为可能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推动。

(二)营业期限设置不当对公司解散的负面作用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营业期限届满后15日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得公司存续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实施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项规则为股东设置了在营业期限届满后,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定义务。

实务中,营业期限设置较短的,可能不利于业务项目的顺利完成。例如在业务项目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营业期限已经届满,此时需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重新确定公司是否继续存续。如果部分股东恰好想借此机会退出合作,则可能导致公司发生解散,而给整个项目造成无果而终的局面。当然,营业期限设置的较长,也并非必然对项目的运作有决对的积极意义。例如,某业务项目已经结束,或者证明该项目已经失败,投资人之间的继续合作已经无实际意义。此时,如果不及时终止公司的运营,将会导致公司的持续亏损。但是在营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要决定公司是否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则需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另行通过决议。如果部分股东(一般为大股东)对公司的运营尚存在利益关系,则会不同意提前结束公司的运营。其他股东将不得不被裹挟着继续面对公司的持续亏损。虽然大股东在营业期限届满同样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让公司继续存续,但同时其他股东也拥有要求公司收回股权的权利。其他股东也因此能够顺利解套。

实务中有人认为,即便不考虑营业期限的问题,股东依然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但是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较为有限,法院在审核强制清算的理由时更为严格。如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完全依赖该条款解决公司经营的终止问题无疑会增加不少败诉的风险。

二、如何防范营业期限设置不当的法律风险

投资协议是公司成立之前,投资人为设立及运营公司而签订的重要法律文件。实务中有的投资人认为,既然已经有公司章程,则不需要再签订投资协议。此种观点系对公司章程成立条件及作用的错误理解。由于公司章程是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而言形成的,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往往并不完善。不仅如此,由于当前仍有不少公司登记机构对公司章程文本存在格式化要求,导致投资人的个性化需求无法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因此投资协议仍有存在的必要性。营业期限所涉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投资人所签订的投资协议来完成。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根据项目周期确定营业期限

投资人应当根据项目周期确定公司的营业期限。这句话说起来简单,但实务操作中却并不容易。因为对于很多创业者而言,某些项目的周期是无法确定的,甚至并不存在明显的所谓项目周期。

笔者认为,对于项目周期并不明显或者无法确定项目周期的业务,投资人可以考虑暂定营业期限。投资人暂定的营业期限应当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运营成本确定适当的暂定期限。在暂定营业期限的同时,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应当明确在该营业期限届满时,如果公司所得利润达到某个约定的利润水平,则营业期限应当延长的期限。未达到该利润水平时,公司应当依法进入解散清算程序。

(二)明确营业期限届满所涉的股东义务

在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无论公司继续运营还是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均需要股东完成随后的法律操作。实际上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对于营业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经营一般并不明确。

基于上述原因,投资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为营业期限届满后是否进行继续经营附加条件。例如前文所述的利润水平可以作为继续经营的附加条件、当然也可以附加其他一些市场条件或其他条件。例如某重要原料的价格水平、竞争对手的发展情况等。投资协议中应当明确,投资人在上述条件成就时,公司继续经营还是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所有投资人应当无条件遵守上述约定,在营业期限届满后配合公司完成约定事项的推动。

三、结语

目前无论是政府有关部门还是法院均在加强对僵尸公司处理。笔者相信不久的将来,国家将会出台更多防止公司经营空壳化的法律及政策。投资人尤其是即将成为中小股东的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即应当考虑到,营业期限确定不当可能会带来的公司后期空壳化、僵尸化,以及随之而来的股东"解套"困难的情况。法律人加强此方面业务的关注或许能够为上述法律问题的全面解决另辟蹊径。

本文:公司营业期限设定不当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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