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哈尔滨审计,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3 15:56:51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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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哈尔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7月1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解决我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体规模偏大,部分事业单位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体制机制不活、人浮于事、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职能交叉、重复设置、资源浪费,公益与市场不分、事业市场“两头占”,存在越位、错位、缺位以及管理不规范、事业编制“既多又少”、人力资源结构性紧缺等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控机构编制、将事业单位整合规范作为深化机关作风整顿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推进的要求,结合我市统筹推进党政机构改革、强区放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围绕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按照中央确定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步实施”方针和省的部署,结合深化党政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统筹事业机构设置和事业编制使用,压缩规模、优化结构,纯化事业单位公益职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和创造力,推进公益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机构编制和财政资金在公益服务领域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规范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强化公益属性。

——坚持事企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事业单位去市场化,激发内生动力,回归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本质属性,将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改革和管理中需要破解的难题,统筹推进,分类实施,区分情况,精准施策。

——坚持精简效能。将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深化党政机构改革、开展强区放权改革、综合执法改革有机结合,使事业机构设置优化、协调、高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凡可通过政府购买取得的公益服务原则上不再通过新设事业单位提供。按职能整合撤并事业机构,压缩机构编制规模,节约集约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坚持分业推进。教科文卫等行业部门按现行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同步推进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资源整合,并按行业领域体制改革方向和要求继续推进改革。

——坚持分级组织。市、区县(市)同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条件成熟的先改,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

二、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模,节约集约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机构数量,压缩事业编制数量,解决事业单位总体规模偏大问题。推进政事分开。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回归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本质属性。推进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

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区、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坚定信心,坚决完成改革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既要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同时又要抓住改革契机,加大改革力度,着力破解现实存在和历史遗留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编制规模

针对我市事业单位编制总量仍偏大的问题,大幅压缩事业编制数量。根据事业单位职能作用合理确定事业编制规模,解决事业编制“既多又少”、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重新核定;结合控编减编工作,市直事业单位现有事业编制空编原则上全部予以收回,纳入总量全市统筹使用。各区、县(市)按照改革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控编减编。

(二)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机构数量

针对我市事业单位机构规模总体偏大的问题,加大撤并整合力度,大幅压缩事业机构数量。

1.清理撤销“空壳”事业单位。虽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但空编无人、有名无实的,或已经完成承担的阶段性任务的,一律清理撤销,由主管部门负责“空壳”事业单位清理撤销后的相关事项处置。

2.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对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撤销、合署办公等方式进行整合。市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区、县(市)编制3名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一律撤并,职能并入相同或相近单位;市直编制15名及以下单位,区、县(市)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重点推进机构整合;通过整合撤并,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15名及以下编制规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最多只能保留1个,原则上不再保留科级机构;同一部门内部多个事业单位可探索实行一套后勤、财务等行政管理体系,也可探索实行合署办公模式。

3.优化整合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对同一部门内部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进行优化整合,按整合后单位职责任务确定合理的事业编制规模。在编人员较多,短时间无法消化到位的,可先核定编制,逐步到位。在编人员只出不进,待消化调整到合理编制规模后再落编进人。整合后,除按地域进行布局设置外,部门内部同一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能保留1个。

4.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事业单位整合。

(1)鼓励各领域不同隶属的同类单位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整合,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提出整合意见。鼓励打破条块分割,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等方式跨区域整合设立事业单位,实现资源共享,节约成本。

(2)按照分业推进原则,重点对科研、报刊、干部教育、培训疗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服务等部门重复设置、职责交叉、资源配置不合理的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进行整合。国家或省有市场化改革要求的,要按照要求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要通过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整合,做大做强一批,转企改制一批,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一批。

(3)社保经办、社会经济调查等省垂直管理的“条条”单位,省下放管理权限的,要与同类或职能相近的“块块”单位整合设置。

5.压缩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数量。以内部机构职能协调优化为核心,按照精干高效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实行“大处(科)室制”,市直事业单位内部机构人员编制配置不低于5名,非业务性内部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内部机构总数的20%。

(三)启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全面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党政机构改革精神,启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避免政出多门,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机关后,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类别等事项,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2.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和职能。加大对部门系统内业务关联度高、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类似的执法队伍和职能整合,实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一个区域一支队伍”执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实行属地化执法为主的管理体制。

(四)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加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推进事企分开,解决事业市场“两头占”、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以及管理体制不顺、竞争意识不强、运行机制不活、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除划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还包括虽未划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但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及相关政策推进改革。

1.区分情况推进改革。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事业单位,特别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以及具有较强市场经营能力的,要先期转企改制;对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在年年底前转企改制一批;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撤销;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逐步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2.支持多种形式改革。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推动具有资产资源事业单位、拥有大量非办公资产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移交国资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管理,逐步实行企业化;鼓励具备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进行部门内部整合或跨部门整合,解决资源配置中存在的大量人力和社会资源配置到事业单位等非生产部门的失衡问题,将资源更多地配置到创造社会财富的领域。

3.推进“双法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以事业单位自身名义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或取得经营资格,或100%出资举办企业的事业企业“双法人”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转企改制,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

(五)区分情况实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理顺同主管部门关系,针对政事不分、管办不分,行政化、逐利性倾向明显,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率不高的问题,重点推进去行政化、去营利性,强化公益属性。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要明确功能定位,逐步压缩规模,实行严格管理,解决机构臃肿、定位不清、管理不规范、效率不高的问题。

1.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分类回头看。重新审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类别,以是否创收、是否有经营性收入作为区分公益一类、二类的界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不得取得经营性收入。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或有经营收入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一类类别。

2.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及收入进行清理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业务并取得竞争性经营收入,其按规定和标准收取的经营性事业收入原则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以竞争性经营收入为主且无法剥离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二类类别。

3.对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单位推进市场化改革,将其纳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推进转制。

事业单位类别调整后,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对经费形式等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相应进行调整。科研、文化创意等国家或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是保持稳定大局,顺利推动改革的关键。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承担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区别本部门内事业单位机构不同情况,确定改革具体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加强对需安置人员的统一管理,事业单位有用人需求的,优先从中选择。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转制单位,要在摸清摸准摸透转制单位人员底数和诉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的过渡衔接;被撤销单位人员安置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等方式加以解决,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结合强区放权改革,鼓励事业单位将专业人才充实到基层一线。

四、改革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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