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侵犯商业秘密第一大案评析(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例,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30 00:31:14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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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矿业巨头力拓集团是中国钢铁企业进口铁矿石的主要来源之一。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力拓公司上海首席代表、中国铁矿石业务总经理胡士泰以及王勇、葛民强,刘才魁四名员工,为掌握中国钢铁企业对2009年度国际铁矿石价格谈判的策略,以便其所属力拓公司制定相应对策,利用该公司在铁矿石贸易中的优势地位,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中国钢铁企业2009年进口铁矿石价格谈判的多项商业秘密。

此外,四名被告人还于2005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为力拓公司在对华铁矿石贸易中获取更多的销售利润,非法搜集了中国钢铁企业的多项商业秘密。

被告人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和损害了中国有关钢铁企业的竞争利益,使其在铁矿石进口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并致2009年中国钢铁企业与力拓公司铁矿石价格谈判突然中止,给中国有关钢铁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其中,首钢国贸公司、莱钢国贸公司等20余家单位多支出预付款人民币10.18亿元,仅2009年下半年的利息损失即达人民币1,170.30万余元。

2010年3月29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力拓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四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不等。

从某些角度看可以说该案是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大案。

一是力拓案引发国际广泛关注,澳大利亚政府做出强烈反应,中国外交部进行表态,中澳关系一度陷入紧张。二是案件办理一波三折,案件性质从窃取国家机密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从安全部门移交公安机关,案件最高刑从死刑到15年;三是造成的损失巨大,判决书认定其中20余家单位多支出预算10.18亿元人民币,有媒体称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达7000亿人民币;四是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保护问题引发深入思考,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力拓公司窃密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根据报道,该公司的窃密手段包括:一是遍布耳目窃听信息。通过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和公司派遣内部人员前往全国各地钢厂调研,了解钢厂的生产需求情况。二是高薪挖角搞公关。力拓还从全国各大钢厂和政府部门高薪“挖”来政府公关人员、中国钢铁专家、中国矿业专家等“人才”。三是利用著名女歌手沟通感情。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商业贿赂,甚至组织“观光团”包下著名女歌手献唱。四是打点具体业务人员。除正常的“业务提成”外,很多矿山逢年过节都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打点。

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警示意义深远。

一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无孔不入,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是各行业各公司普遍面临的严重问题;二是从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企业行业到一般民营企业,都应该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三是商业秘密保护同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企业知识保护同等重要,而且更应该加强保护力度。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在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后,2012年5月,国资委再次发布《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指引》,要求“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体策略对商业秘密采取全过程保护。”除《刑法》关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外,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提高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地位。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隔24年,年11月4日通过修订,提高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但是相比较美国等国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我国应当制定专门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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