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青看数据:微商也要纳税了(商业企业缴税,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7 07:28:59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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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看的人都置顶了他

19日上午,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个人线上“零星小额交易活动”需纳税。

-叶青解读 -

1、让线上“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做贡献

此前两次审议中,有常委委员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由此,本次三审稿草案将微商等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

相关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此前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中,电子商务经营者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在本次草案征求意见中,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从我国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据此,在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需要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2、曾经的争论

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年3月31日在京签署合作协议,并共同召开“深化税收改革,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建立高层会晤、不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加强情况沟通、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等五条措施,将听取民营企业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机制化、常态化,共同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参加此次会议的电商企业代表阿里巴巴马云和京东刘强东针对线上线下企业税负问题发表建议和观点,引发网友热议。马云指出大企业是纳税主力,明确主张淘宝店不能纳税。刘强东则认为目前淘宝存在着企业法人,并指出以自然人名义开淘宝店铺,瞒报电商营业收入,从而达到漏税目的。

中国经济网评论员刘艳表示,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是经营所得,个人有利益所得,从国家财政角度来讲就应该进行纳税,这是一个不变的道理,不光中国这样,国外也是如此。我们现有的税收,特别是营业税,是按照地域来进行判断,很明显互联网线上交易没有地域的概念,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征税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不能因为征税难就不征,造成线下企业税务负担高,线上却有避税的可能性。这样长此以往会造成大家都去玩线上,线下的很多企业就通过线上来进行避税,不利于整个商业业态的平衡。

刘艳进一步说,同时应有非常便捷的渠道进行纳税,比如可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只要企业的身份信息核实,就有权利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税务的体现,包括很方便的拿到它的纳税清单,这是它长期信誉的表现。相反如果它因为常年不纳税,导致了可能贷款没有办法贷,各种福利它都享受不到。所以这里有一个正激励和负激励的问题,纳税一定要给予一定的正激励,而不是只查办偷税漏税的人,不去奖励长期持续稳定纳税的群体。

3、网络直播要不要纳税?

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收入3.9亿元,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今年最终补缴了税款6000多万元。这一消息再次将网络直播行业的缴税问题推到台前。

最近两年,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直播平台数量不断增加、主播身价也水涨船高,但这个行业的税收情况始终遮着一块布。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曾有人讨论,“打赏”应不应该缴税。网络直播平台给网络主播支付一定的报酬后,主播应该缴税;网络直播平台自己获得的收入,也应该缴税。从法律上来讲,第一点是现在采用完全扣缴的办法。所谓完全扣缴,就是说收入在支付之前就应该把税完全扣掉;第二点即便单位扣缴,也不等于说个人不缴税,个人还是应该要缴税的;第三个就是现行规定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在1月1日到3月31日要进行申报,在这个时间段内,即便已经缴纳了税款,按规定也是要进行申报的,按时申报也是一个义务,没有申报可是已经有人为其缴税的话就算是违反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现在国家网信办也出台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应当说网络监管部门的监管也为税务机关征税创造了条件,这样才能知道平台在哪、名称、经营情况等相关内容。国家基于网络安全要求的这些信息,也是税务机关的重要涉税信息来源。所以现在加强网信部门和税务部门两个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以及行政管理的协作这都是非常必要的,作为第三方的其他各部门也应该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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