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由3500调至5000,你的收入将迎来哪些变化?(济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9 15:49:47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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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迎来第七次修改,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那么将对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到底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呢?下面我们一起聊聊税改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一、回顾前六次个税改革

0、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

1、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第一次修订

2、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这是第二次修订

3、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议于2006年1月1日起将免征额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这是第三次修订

4、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第四次修订

5、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议从2008年3月1日将免征额由1600元提升至2000元。这是第五次修订

6、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议从2011年9月1日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这是第六次修订

二、分析本次个税改革的亮点

1、草案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现行系比例税率)

2、草案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6万元/年(5000元/月),且有望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3、草案将现行的3险一金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4、草案新增反避税条款,遏制偷税漏税行为。

三、个税计算方法(现行VS草案)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3、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如果本次个税改革顺利通过,将意味从按月计算改变为按年计算,该如何进行缴纳呢?有种观点认为可能会采取按月预缴,年底进行综合核算,对于已缴税款进行多退少补的形式,具体方案我们拭目以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1 不超过1500元的 3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1 不超过15000元的 5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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