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合理避税?(如何个人避税,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3-29 08:30:28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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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栏一、股权激励所得的性质;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三、目前股权激励纳税优惠政策;四、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五、员工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税负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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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所得的性质:1无论股权激励形式如何,均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实施中,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股权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国税发[1998]9号文

2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1)股票期权所得:A.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B.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

(2)股票增值权所得: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3)限制性股票所得: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一次行权税款的计算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2、一年中多次行权的税款计算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并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目前股权激励纳税优惠政策:1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1、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3、被激励对象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的,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

员工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员工以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公司股权,需要承担的税负相对较重,为20%的个人所得税。而间接持股的方式在资本运作方面拥有有一定的优势,可以积极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交易的税负,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持股的税负优缺点:优点:相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优势,避免转让或减持时双重税赋。但如果税收筹划合理,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合伙企业,且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纳税时间一般延后,而合伙企业的纳税时间较早。缺点:如果按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税,那么边际税率最高可达35%,税负成本较重;  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来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择持股平台的建议:可以将持股平台注册到有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返还等)的低税负地区,尤其部分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台了免税以及财政返还的政策。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也为合理限度内的避税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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