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及跨境融资新政解读(委托代理进出口,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0 03:16:19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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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3号)(简称“新政”)调整了企业在办理跨境融资、内保外贷、直接投资、出口贸易融资等跨境交易的相关政策,目的在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统一企业本外币境外放款规模以及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本期小编为大家介绍新政实施后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办理相关业务的主要变化点。

丰富企业融资渠道、节约财务成本

一、在全口径宏观审慎的管理模式下借入外债

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可在其净资产为基础的余额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可在“投注差”的外债管理模式和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的模式中任选一种适用。

跨境融资约束机制: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已提用未偿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期限≤1年为1.5,期限>1年为1,外币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

新政实施后,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2,融资额度在其净资产不变的情况下扩大至净资产的2倍;通过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和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调节鼓励企业借入人民币跨境融资及中长期跨境融资;本外币被动负债、贸易融资及集团内部资金往来都不纳入余额计算,减少额度占用。

举例:A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净资产为1500万人民币,得出A企业的跨境融资余额上限为3000万元人民币(1500万*2*1)。如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期限一年期以上的最多可借入3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期(含)以下的,最多可借入2000万元人民币;如借用外币外债,期限一年期以上的最多借入等值2000万人民币的外债,期限一年期(含)以下的最多可借入等值1500万人民币的外债。

客户融资便利:

外债额度进一步扩大,可综合对比境内外融资成本;

借入外币资金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意愿结汇或支付结汇使用;

可利用境内银行融资性保函担保企业外债的到期还款责任,提高放款效率。

二、出口企业可将境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

出口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出口的各个阶段办理相应的外汇贷款并结汇使用,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流动性、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融资品种:

装运前贸易融资:出口打包放款、订单融资、协议融资等

流动性贷款:出口项下预期收汇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

对应的境内外汇贷款应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可按照意愿结汇或支付结汇使用,采用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需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装运后贸易融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福费廷等。境内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办理结汇。

融资还款:

企业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可不与企业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确认无法按期收汇或自身无其它外汇资金偿还的,企业应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方可购汇偿还外汇贷款。

三、可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新政扩大了内保外贷资金用途,企业可通过债权或者股权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但仍不能通过证券投资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新政实施前已办理的内保外贷登记的,应先到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调回境内使用。

资金调回方式

债权方式:按照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或者“投注差”管理模式(仅限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借入外债。

股权方式:应满足FDI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登记和资金汇入手续。

四、在自贸区注册银行开立的NRA账户可结汇

结汇所得人民币应只能汇入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其人民币NRA账户。

自贸区NRA客户办理结汇时:

自贸区银行按照不落地方式为NRA账户办理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进入银行内部账户,原则上在结汇日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

该笔汇出发生退汇时应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收到款项当天不落地购汇退回境外机构的外汇NRA账户。

统一企业本外币境外放款规模

对企业向境外股权关系借款人放款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企业境外放款规模,新政实施后:

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其上年度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直接投资项下办理业务的变更点

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FDI)利润汇出

境内机构在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将利润汇出。办理利润汇出时,提交的财务报表应表明已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ODI)登记和汇出

境内机构办理ODI登记和资金汇出时,都需要额外提供:

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的说明。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重申贸易外汇收支原则及收入存放境外的要求

一、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进出口业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或收回货款。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汇收支业务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可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办法特殊处理。

二、按要求办理收入留存境外的备案登记手续或信息报送

出口收入留存境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企业开户前应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按要求对账户的基本信息和变更信息报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

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企业开户前应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核准手续,按要求对账户的基本信息和变更信息报外汇局备案,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

本文:外汇及跨境融资新政解读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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